法院信息

地区

法院

律师信息

律所

律师

当前条件:
清空所有条件

您当前的位置: 找法网 > 裁判文书 > 裁判文书列表

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50000

  • 袁某某与梅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婚后应当互敬互爱、和睦相处。原、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只要被告将家庭关系处理好,夫妻双方仍可以和好如初,对原告的离婚请求,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被告有和好的愿望和诚意,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及原、被告的婚生子梅某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,教育费、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的诉请,本院不予支持,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原告租房费用20000元的诉请求,因于法无据,故本院不予支持。据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

  •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。原、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13年,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和好无望,符合我国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(四)项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,应准予离婚的规定,本院准予双方离婚。同时,现两个孩子虽均已成年,不再需要抚养,但因原、被告自2002年起分居后,本应由俩人对孩子的共同抚养义务,均由被告一人独自抚养成年,这无形中加重了被告单方的经济负担,致使被告目前生活较为困难,而原告未尽到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。故根据公平、公序良俗的原则,并参照《婚姻法》第四十条关于“夫妻

  • 阿X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夫妻之间应该和睦相处,互敬互爱。被告刘XX婚后未尽到一个做丈夫的义务,不照顾家庭及孩子,且原、被告于2014年5月分居至今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被告刘XX放弃答辩、质证权利,依法视为对原告阿XXXX的诉讼请求及提交证据没有异议,故对原告阿XXXX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

  • 马**与马*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结婚已近十年,现育有两个子女,婚生子女正面临成长关键时期,需要和睦的家庭氛围。据此,应认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,夫妻间发生争执的情形不可避免,但只要双方多关心、多交流,互相尊重,珍惜夫妻感情,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和希望。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和睦,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判决如下:

  • 马XX诉马XX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婚姻属合法婚姻,应受到法律的保护。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虽有矛盾发生,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若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,相互珍惜,正确处理家庭矛盾,仍能构建幸福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,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:

  • 殷*与严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婚后生育一女,有一定的感情基础。虽然原、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偶为家庭锁事发生过争吵,双方遇事意见分歧,不能很好的沟通、协商,但这些都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。分析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系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导致,如果双方都能正视自身的不足,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、相互包容,尚有和好之可能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曹*与张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婚后生育一子,有一定的感情基础。虽然原、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偶为家庭锁事发生争吵,并且发生了被告遇事不冷静与原告的父亲发生撕扯事情,但这些都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。分析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系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导致,如果双方都能正视自身的不足,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、相互包容,尚有和好之可能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韩*与李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,原告提出离婚,被告以原告是否返还给付的彩礼、三金等作为离婚的条件,说明原、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,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,准予原、被告离婚。原告的陪嫁物归原告所有,原告同意返还“三金”予以确认。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,因被告举证其母亲的贷款凭证系2012年5月的,且已于2014年5月到期还清,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困难,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理由不成立,不予支持。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买衣服、看家的花费,因买衣服、看家的花费属被告的赠与行为,要求返还的理由不成立

  • 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段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。高某某一、二审中均主张段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,同时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。但段某某对此予以否认,高某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。根据民事诉讼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原则,本案的举证责任由高某某承担,高某某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,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综上,本院无从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,故原审判决不准予离婚正确,上诉人高某某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证实,对其上诉请求二审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

  • 温XX诉*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,现原告温XX提出离婚,被告罗XX不同意。在庭审中,原告温XX向本院提供的一份被告的决心书,只能证明原、被告曾经有过争吵和打架,并不能证明原、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。原告称被告对其进行殴打,其举证的证人证言只证明了原、被告双方发生了争执与矛盾,无法证明感情彻底破裂,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。依据谁主张谁举证,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的原则,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依法不予支持。原、被告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,1992年11

文书类型